明星代言的理財產品你還敢投嗎?銀保監會警示:防範金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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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燈》裡的“大粽子”(“僵屍”)抱著手機,並向前來“索命”的“摸金校尉”隆重介紹自己投資的P2P又賺錢了;《那年花開月正圓》裡面的小丫鬟自豪地向同事們炫耀自己如何理財有方;你最熟悉的明星笑靨如花地出現在某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硬廣上,仿佛他的成功就是因為投資了這款理財產品……這些年來,明星代言的金融產品,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產品數不勝數,但“爆雷”的產品也不在少數。 近日,銀保監會發佈《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提醒金融消費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切實防範金融陷阱。 “代言金融產品,本質上屬於一種廣告行為。雖然目前沒有關於金融產品代言的專門性規定,但我國現有法律足以規範和制約相關的代言行為。明星代言金融產品,也應當對產品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虛假、誤導等不正當方式進行,且應當就可能的風險進行說明。”華北地區某律所主任律師對記者表示。 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以來,e租寶、中晉資產、紫馬財行、鑫琦資產、理想寶、團貸網、網利寶、有利網、愛投資等多個風險平臺“爆雷”,這些平臺都有現役大牌明星為其代言,像黃曉明、範冰冰、郎朗、唐嫣、趙雅芝、唐國強、張鐵林等,幾乎將各個年齡段的受眾群體“一網打盡”。 對於代言金融產品的明星等公眾人物,銀保監會表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 對於金融產品供給主體,銀保監會要求,應依法合規履行責任,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行銷宣傳活動;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行銷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