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法新規 拒認網店無理條款 明確直播營銷各方責任

2 年前
隨著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截至2020年底,中國直播電商用戶規模達3.88億人,近三分之二的用戶觀看直播後做出購買行為。但在高速發展背後,直播帶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卻時有發生。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就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將於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針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中的「品牌自播」,如果因平台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台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商家以外的主體開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直播營銷業務也很常見。《規定》要求直播間運營者標明自己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要求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銷售責任。。 對於一些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網店格式條款,例如「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無效;《規定》又提及,商家不能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只要消費者沒有影響商品完好程度,法院對網店經營者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網店為了促銷通常會提供一些贈品、獎品吸引消費者,《規定》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網店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網絡餐飲服務,《規定》明確,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