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說樓市|移民盤都有麻煩! 業主卸責唔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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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香港人都打算賣樓移民,但同時亦有唔少人青睞移民盤,皆因移民盤多數自住,同時議價空間大,但正因為業主心急離開香港,很容易遺留一些問題,今次的事主就遇上一個卸責的賣家,交吉時竟連食過的早餐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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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家人購置安樂窩,而選中深水埗已補地價居屋的陳女士(假名),對樓盤景觀、地點都感滿意,所以跟丈夫只參觀過一次單位便扑鎚買入。簽約前,原業主有查問過需否留低單位內的傢俬及電器,當時兩夫婦均表示不需要,雙方還把要求寫在「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內。

成交前一星期,業主向代理提出驗樓要求,但她憶述這次驗樓經驗,原業主態度並不太友善。在他們入屋不足五分鐘,已經要求她們離開。

雖然這一次驗樓過程不快,但令陳女士覺得有奇怪的,就是臨近交吉,為何原業主仍沒有任何執屋跡象? 她覺得事有蹊蹺,於是透過自己律師向對方律師表達交吉意向,在交易前一天也再三叮囑代理向業主提出相關要求,豈料卻被原業主留難。

為了交收妥善,代理甚至向原業主提出,不如自掏腰包租酒店給原業主居住,藉以騰出一晚時間來協助清空單位雜物,但原業主拒絕,最終來到正式收樓當日,一如所料,業主已遠走高飛,卻遺下一屋雜物處處。

買賣二手樓要「交吉」這些小細節,我們可能會忽略;但實情過去有不少法庭案例,是關於原業主未能依時「交吉」而出現的爭拗。事件也引伸幾個問題,值得準買家留意及自保。

在成交當日,如果原業主仍留下自己個人財物,而該財物足以阻礙物業擁有權,行為上等同表達出仍作個人用途的意圖,法庭可能會判定物業為「不交吉」看待。如果真的被判為「不交吉」,業主就有踢契理由,而原業主無權殺訂。所以,關鍵是實質物業擁有權有沒有受阻。

有準買家希望單位全交吉;但也有人希望業主保留傢俬。我記得,以前我聽過一些個案,業主承諾留低一些傢俬電器,怎料在交吉前把電器掉包,換入一部壞了的電器在單位內。所以在簽定「臨時買賣合約」時,多數會簽定一份「傢俬清單」,會寫明包括什麼,而不包括什麼。但更穩妥的做法就是在清單上,寫得愈清楚愈好,連電器屬於什麼形號都要寫明,並且拍照存檔。

一般買賣二手樓,由簽署合約至正式成交期間,我們通常可以再入屋兩次。一次就是開門予銀行進行物業估值、而另一次就是在交樓前的驗收。要避免在驗收後至交樓前出現任何誤差,通常我們也會在收樓前一天才驗樓,這樣就是要確保原業主已人去留空,就能放心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