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說樓市|新盤接管人拒絕執修,買家可以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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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房「福晟國際」財困下,旗下位於九龍城物業「晟林」被接管,我們《胡.說樓市》有谷友在物業被接管後,購入其中一個單位;對於執修問題,接管人卻不願負責,早前我們已曾報道。明明買新樓都有六個月保修期,但為何純粹由接管人協助出售後,情況就有變? 今日我們會探討相關議題。

早於今年八月便收樓的業主Chris,在收樓當日已遞交執修清單,但經歷逾一個半月的執修期,仍然進展緩慢,其中洗手間淋浴間出現嚴重空鼓,向接管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查詢,「羅兵咸永道」卻表示,僅以接管人身份協助處理,強調他們不是發展商,沒有物業圖則及裝修所需物料,故不會負責維修。他們亦跟Chris指出,洗手間淋浴間為「建築期」的項目,他們只會負責不屬於「建築期」的執修項目。

究竟接管人是否賣方呢? 因為如果接管人是賣方,他們就有責任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中,為購買新樓的買家提供六個月保修期,賣方需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自費作出補救,而今次事件的關鍵在於「賣方」兩個字。

翻查買賣合約中,內裡有條款列明「接管人」僅為賣方的代理人,這一點,也就是為何接管人代表,堅持不會安排空鼓執修的原因,並提議待發展商清還債項後,業主才向發展商提出執修空鼓。律師謝天良表示,若發展商只是被接管,而未進入清盤階段,業主可以視乎合約簽署對象,以決定追討對象,考慮自費維修後再申索小額錢債,並就未售出單位申請押記令,以讓賣方售樓後可向其追討。

不過翻查合約,在附件中列明免責條款,表示接管人不會以賣方之名義、或作為賣方代表行事而承擔個人責任,亦指出物業以現狀出售,賣方或接管人不對因物業缺陷或瑕疵,而引發的損失負責,但明明購買一手樓,本身有六個月保修期。究竟上述免責條款跟《一手條例》的保修期條款有沒有衝突呢?

對於《一手條例》對消費者的執修保障,我們曾致電銷監局查詢,職員表示《條例》附件七第二部14條,列明對現樓保修期,屬強制性條款,必須放於合約內且需要遵從。律師謝天良表示,若合約條文跟法例有抵觸,合約條文便會失效,必須跟從法例條文,因此買家不會因合約條文,而失去六個月保修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