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結案黎智英等7人上訴 獲撤組織非法集結罪 參與非法集結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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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八一八非法集結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獲上訴庭撤銷組織非法集結定罪,參與非法集結罪則維持原判,4人獲扣減3至6個月刑期。

吳靄儀聽完裁決後,離開高等法院。

吳靄儀:「我們都會要看判詞,因為一切都要看上訴庭說了甚麼,決定下一步怎辦。」

她跟另外6人,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被控2019年8月18日在民陣的維園流水式集會,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兩罪罪成,判囚8至18個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

上訴庭指,「組織」的意思是安排、計劃或管理某個行動,是一個普通字詞,不是術語,沒有專業、技術或法律上的意思;

維園集會是由民陣發起,但7名上訴人不是民陣成員,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經參與規劃遊行路線,亦沒證據證明他們在遊行前或期間,向跟隨他們的公眾發出指示,他們只是站在隊伍前列、舉橫額及叫口號,原因是他們比較出名;

示威者根據原定路線遊行到中環,7名上訴人沒有發出指示改變遊行路線,他們的出現及參與不足以代表他們有組織集會,不認為上訴人沒有站在隊前就會沒有示威,裁定7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指7人必定知道當日示威未經批准,流水式只是應付集結被禁的花招,有充分證據顯示他們有參與集結,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及酌情減刑都沒有錯,定罪及刑期維持原判。

由於其中一項控罪獲撤銷,無獲緩刑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刑期由原先判囚8至18個月,扣減至5到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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