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上訴成功!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撤銷

9 個月前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涉於2019年8.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監或緩刑,上訴庭昨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得直,參與罪維持原判,經調整後黎智英等4人獲減刑3至6個月。 上訴庭於判詞指,「組織者」的詮釋應為有系統地組織或安排的人士,或是獲當局以書面准許舉行活動者。上訴庭認為,通知書中沒列出7人名字,民陣早於維園已組織公眾集會,而非由7人組織,沒證據顯示7人為民陣成員或要員,各人亦非參與計劃或組織遊行路綫,亦沒有人曾於遊行中作任何指示。若本案由陪審團審理,上訴庭認為只能推斷他們是著名的參與者,不足以證明是組織者,故撤銷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及刑期。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7人的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原審法官考慮各因素後作出適當判刑,故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