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蔡玉玲案裁決法庭未有考慮公眾利益

【Now新聞台】港台編導蔡玉玲申請車牌查冊虛假陳述罪成,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判決未有考慮公益利益;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應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可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是首個因車牌查冊而被定罪的個案。

裁判官建議傳媒若有採訪需要,可向運輸署提出書面申請,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實際上並不可行。

湯家驊:「若運輸署隨時都可豁免法例明文規定的限制,法律便沒有任何作用,所以我認為酌情權只於非常特殊的情況行使,不適用於一般傳媒採訪工作。」

他認為在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的情況下,可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湯家驊:「若傳媒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以運輸署的角度,他們沒有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是次判決狹隘,未有考慮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陳文敏:「若保障私隱到一個階段,即使有很重大的公眾利益理由都不能成為一個答辯理由。當你沒有這個答辯理由,如何再去平衡私隱及言論自由,沒有這答辯理由的機制作平衡,這可以出現目前道路交通條例的規範會違反人權法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陳文敏認為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應由更高級的法院處理,蔡玉玲可就案件上訴,或由記協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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