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容 較基本法23條詳盡及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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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比22年前的基本法23條更詳盡、涵蓋罪行範圍更闊,有行會成員認為是配合社會發展需要。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當年基本法23條為基礎,但內容更詳細,其中煽動叛亂由原本較簡單的描述,即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等,變成完善多條刑事條例。

煽惑叛變加入針對中國武裝力量成員行為的條文,明確叛變定義,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或特區屬於煽惑離叛,而知情不報、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擅離職守等亦都有罪,並建議將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等,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並將罰則提高。

竊取國家機密當年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提及保安及情報、防務資料、有關中央與特區之間關係等等資料受保護。新條例就參考中央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或香港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國家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多個範疇列為秘密,但強調只在不合法披露,而又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屬於國家秘密,並詳列罪行適用於的公職人員,除包括政府官員,亦涵蓋廉署職員、行會成員、區議會議員等。

今次立法涵蓋的罪行種類較當年基本法23條訂明的闊,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有需要。

湯家驊:「令到犯罪行為定義更清晰,更避免一般人即所謂誤墮法網。近年來國家安全的涵蓋面已遠遠超越03年,如看外國特別是美國、英國,會發現國家安全的概念已經是廣闊到包括貿易、經濟、科技,甚至是文化交流都受國家安全的涵蓋面所包括,所以時勢不同令我們需要更詳盡去處理這些不同問題。」

他又不認為諮詢期30日是死線,政府之後到立法會解說時,市民仍可透過議員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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