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禁蒙面法在社會裨益和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Now新聞台】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合憲,合法和非法集會都不可蒙面。終院指《緊急法》權限雖寬廣,仍受司法、立法及基本法制約,政府以禁蒙面應對持續暴力無超乎合理所需,在社會裨益和人權之間已經取得平衡。

民主派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提出的司法覆核,終極敗訴。

司法覆核申請人梁國雄:「合法、已被批准的集會一定規定不可戴面罩,其實是非常苛刻的做法,與一位公民享受集會示威權的原則相反,因為施加了不必要的條件。」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一致裁定《緊急法》合憲,在合法及非法集會禁止蒙面亦合理相稱。終院解釋本港自去年十月初法律及秩序敗壞情況不受爭議,蒙面對示威者有壯膽作用,讓人濫用匿名身份 ,逃避法律責任及調查。

而市民希望參與和平示威,會因持續暴力而卻步,亦有人因暴力示威者導致身體或財產受損,這些人的利益亦要充分考慮。認為政府以禁蒙面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是相稱及合理,在社會裨益和人權兩者之間已取得公正平衡。

終審法院亦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禁止蒙面亦相稱,避免和平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是有正當合法目的。

對於民主派挑戰《緊急法》的合憲性,終院指緊急法賦予政府的權限寬廣和有彈性,亦非完全無限制,包括有司法覆核挑戰、受立法會先定立後審議程序所制約、基本法亦規定法規要「依法」及「相稱」。

24名上訴的立法會前議員未有親身到庭領取判詞,上訴被駁回後,連同另一上訴人梁國雄要向政府支付訟費。

去年時任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於原訟庭獲勝,其後上訴庭裁定引用《緊急法》合憲,但《禁蒙面法》只適用於非法或未經批准集結,最終終院推翻上訴庭有關《禁蒙面法》裁決,合法和非法集會都不可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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