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擬訂法例改善建造工程付款保障及引入爭議審裁機制

12,506 次觀看・5 個月前
政府提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立法建議改善合約付款的條款、引入一套迅速審裁機制以排解中途付款爭議,以及讓申索方在因不獲付款的特定情況下可暫時放緩或停止工作,當局爭取在明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制定成為法例。 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擬議條例對一些不公平的付款條款作出規範,包括將訂明「有條件付款」的合約條款無效及規定付款方,須在收到申索方的付款申索後的不多於30日內作出回應,而付款期由付款申索後計不可多於60日,以確保申索方可以適時獲得應得款項。 當局建議引入審裁機制,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內作出回應,或沒有在限期內支付已𠄘𠄘諾的款額,或申索方就付款方回應的金額提出異議,申索方有權將付款爭議提請審裁,由審裁員提名團體委任一位獨立的審裁員審裁付款爭議,作出迅速及具約束力的裁決。 擬議條例提出,申索方可就行使減慢工作進度或暫時停工權利而造成的延誤及支出,獲得額外工期以完成其合約,並獲合理的費用及開支,以保障申索方在不獲付款的特定情況下,毋須因合約的要求繼續執行工作及額外墊支費用,以減低所承受不必要的財政壓力與風險。 擬議條例涵蓋所有政府、指定法定及公共機構或企業所採購的建造工程、相關服務及材料及機械供應等合約,主合約金額指定金額門檻分別不少於500萬及50萬元。亦涵蓋主合約不少於指定金額的私營界別新建工程、現有樓宇或設施建造業合約,但不包括室內裝修或樓宇維修,以及不需要根據《建築物條例》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非住宅屋宇設備保養維修或商鋪翻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