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將行政長官納入規管範圍

【Now新聞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接受《大鳴大放》專訪,表明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行政長官納入規管範圍,認為應顧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由中央政府處理相關問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可引入機制解決。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17年參選時的政綱承諾,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即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第8條,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

任期尚餘一年多的林鄭月娥,接受《大鳴大放》專訪時表明不會落實。

林鄭月娥:「在我任內,這個工作不會做了,因為我們釐清和學習到,在特區的政治體制中,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分,但若現任的行政長官犯了這些事,我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因為這位行政長官,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他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若要顧及這個憲制安排,可引入機制處理。

湯家驊:「如果你是透過刑法懲處特首,憲制上可能漠視中央委任及任免特首的權力。如果要採取任何檢控,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亦可以是一個解決辦法,中央亦可透過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解釋,列明甚麼情況或罪行下,是可以對行政長官提出檢控。」

民主派不滿林鄭月娥拒絕兌現競選承諾。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中共中央需要有一個說明,是否有政策,容許香港特首可以在法律以外,或者貪污瀆職這個行為,是毋須受管轄。我覺得不應由林鄭自己說,但如果林鄭是代表中央說,中央應該要肯定她,這是中國的意思,是北京的意思。」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2012年出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曾發表報告建議政府修例,及成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就行政長官索取利益給予許可,但建議至今未獲政府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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