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海港條例 司長批準可填海建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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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日前提出修改《保護海港條例》,只要提出影響海港不多於3年而且範圍不多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經司長級官員批准後,就不需要證明「凌駕性公眾需要」,亦可以進行填海。 政府提出16項可豁免的改善工程,包括海濱長廊、行人板道、單車徑、碼頭、船隻停泊處等等,都可以經司長批準興建,政府表示,現行法律框架窒礙不少小規模填海、對海港影響輕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令到海港改善工程難以推進,如果條例獲通過,至少8項工程可以受惠,包括修復4個舊碼頭,改善啟德跑道碼頭等等。 研究組織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就批評,修例會擴大行政機關權力,擔心私人工程同樣受惠,令有發展商可以將海濱私有化,違反還港於民的原則。現時法例規定,政府要證明工程「凌駕性公眾需要」、而且無替代方案,才可以在維港兩岸進行填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