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公司遷冊機制 議員稱有利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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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致力鞏固本港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早前於預算案建議修訂《公司條例》(第 622 章),引入公司遷冊機制,以便非香港公司把註冊地遷至香港,並善用香港的優良營商條件和專業服務。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開會討論有關制度及立法建議。 選委會界別議員表示支持,認為有關措拖對業界有利。他引用局方文件中提及2024年上半年才會提交建議,指目前香港正積極吸引搶企業,向局方會否有時間表盡快「追落後」;又查詢立法後會否花更多資源向外宣傳,從而吸引更多相關企業可以遷冊至本港,製造更多本地就業機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現屆政府一直「拼經濟、拼發展」,認為除了立法外,市場亦要花時間作準備,冀能夠在2024年上半年,將立法建議提交至立法會審議,屆時局方會準備一系列的措施盡快「上馬」。 他又指,為香港設立公司遷冊制度,非香港公司將有簡便快捷的途徑遷冊來港,無須透過複雜和昂貴的清盤或法院程序,便能無縫地遷冊來港,而過程中並不會影響其法律實體身分、已訂立的合約、財產、權利、特權、義務等。為了令更多公司受惠,原則上會盡量擴大機制的適用範圍。 另一選委界議員表示,公司獲發遷冊證明書後,須在60日內通知公司註冊處長已撤銷其在原註冊地的註冊,指局方制訂的期限與新加坡政府一致,惟他指處理稅務問題一般比較複雜,向局方查詢會否寛鬆至90日的可能性,公司註冊處處長表示,考慮60日的決定主要參考海外各國的經驗,處方已盡量避免「同一間公司、同一個時空都有註冊的情況出現!」